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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紀委:超标辦公用房可(kě)進行拍賣等市場化處置

[ 信息發布:www | 發布時間:2015-04-09 | 浏覽:1346 ]

  各地(dì)執行中央八項規定精神,騰退超标辦公用房是否可(kě)以進行出租、拍賣等市場化處置?對此,中紀委昨天解釋稱,對超規模、超标準、超投資概算建設的(de)辦公用房項目,可(kě)以用市場化方式處置。

  有網友向中紀委提出,當下各地(dì)執行中央八項規定精神,騰退超标辦公用房。不少地(dì)方将騰出的(de)辦公用房進行市場化方式處置,如(rú)出租、拍賣等。根據《黨政機關厲行節約反對浪費條例》(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2013年(nián)11月)第七章(zhāng)第三十五條“嚴禁出租出借辦公用房,已經出租出借的(de),到期必須收回”,按此規定,是否意味着各地(dì)不應對多餘出來的(de)辦公用房進行市場化處置。

  中央紀委法規室表示,《黨政機關厲行節約反對浪費條例》第七章(zhāng)對黨政機關辦公用房的(de)使用和(hé)管理(lǐ)作出了明确規定,其中,第四十條第二款規定:“黨政機關應當嚴格按照有關标準和(hé)本單位"三定"方案,從嚴核定、使用辦公用房。超标部分應當移交同級機關事務管理(lǐ)部門用于統一(yī)調劑。”第三十五條*款規定:“凡是超規模、超标準、超投資概算建設的(de)辦公用房項目,應當根據具體情況限期騰退超标準面積或者全部沒收、拍賣。”據此,對超規模、超标準、超投資概算建設的(de)辦公用房項目,可(kě)以用上述方式處置。

  此外,針對《黨政機關厲行節約反對浪費條例》第三十五條第二款中,關于“嚴禁出租出借辦公用房,已經出租出借的(de),到期必須收回”的(de)規定,中央紀委法規室解釋,該規定是為(wèi)了落實該條例有關“黨政機關辦公用房應當嚴格管理(lǐ),推進辦公用房資源的(de)公平配置和(hé)集約使用”的(de)規定精神,不是對多出來的(de)辦公用房進行市場化處置的(de)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