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新聞中心 >> 行業資訊
最高(gāo)人民法院關于審理(lǐ)物業服務糾紛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de)解釋

[ 信息發布:jqfdc | 發布時間:2009-09-20 | 浏覽:1531 ]

*人民法院關于審理(lǐ)物業服務糾紛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de)解釋

(法釋[2009]8号,2009年(nián)420*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466次會議通過)

中華人民共和(hé)國*人民法院公告

《*人民法院關于審理(lǐ)物業服務糾紛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de)解釋》已于2009年(nián)420由*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466次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zì)2009年(nián)101日起施行。

○○九年(nián)五月十五日


  為(wèi)正确審理(lǐ)物業服務糾紛案件,依法保護當事人的(de)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hé)國民法通則》、《中華人民共和(hé)國物權法》、《中華人民共和(hé)國合同法》等法律規定,結合民事審判實踐,制定本解釋。

  *條 建設單位依法與物業服務企業簽訂的(de)前期物業服務合同,以及業主委員會與業主大會依法選聘的(de)物業服務企業簽訂的(de)物業服務合同,對業主具有約束力。業主以其并非合同當事人為(wèi)由提出抗辯的(de),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二條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yī),業主委員會或者業主請求确認合同或者合同相關條款無效的(de),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一(yī))物業服務企業将物業服務區域內(nèi)的(de)全部物業服務業務一(yī)并委托他人而簽訂的(de)委托合同;

  (二)物業服務合同中免除物業服務企業責任、加重業主委員會或者業主責任、排除業主委員會或者業主主要權利的(de)條款。

  前款所稱物業服務合同包括前期物業服務合同。

  第三條 物業服務企業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物業服務合同約定的(de)或者法律、法規規定以及相關行業規範确定的(de)維修、養護、管理(lǐ)和(hé)維護義務,業主請求物業服務企業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的(de),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物業服務企業公開作出的(de)服務承諾及制定的(de)服務細則,應當認定為(wèi)物業服務合同的(de)組成部分。

  第四條 業主違反物業服務合同或者法律、法規、管理(lǐ)規約,實施妨害物業服務與管理(lǐ)的(de)行為(wèi),物業服務企業請求業主承擔恢複原狀、停止侵害、排除妨害等相應民事責任的(de),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五條 物業服務企業違反物業服務合同約定或者法律、法規、部門規章(zhāng)規定,擅自(zì)擴大收費範圍、提高(gāo)收費标準或者重複收費,業主以違規收費為(wèi)由提出抗辯的(de),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業主請求物業服務企業退還其已收取的(de)違規費用的(de),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六條 經書面催交,業主無正當理(lǐ)由拒絕交納或者在催告的(de)合理(lǐ)期限內(nèi)仍未交納物業費,物業服務企業請求業主支付物業費的(de),人民法院應予支持。物業服務企業已經按照合同約定以及相關規定提供服務,業主僅以未享受或者無需接受相關物業服務為(wèi)抗辯理(lǐ)由的(de),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七條 業主與物業的(de)承租人、借用人或者其他物業使用人約定由物業使用人交納物業費,物業服務企業請求業主承擔連帶責任的(de),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八條 業主大會按照物權法第七十六條規定的(de)程序作出解聘物業服務企業的(de)決定後,業主委員會請求解除物業服務合同的(de),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物業服務企業向業主委員會提出物業費主張的(de),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其向拖欠物業費的(de)業主另行主張權利。

  第九條 物業服務合同的(de)權利義務終止後,業主請求物業服務企業退還已經預收,但尚未提供物業服務期間的(de)物業費的(de),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物業服務企業請求業主支付拖欠的(de)物業費的(de),按照本解釋第六條規定處理(lǐ)。

  第十條 物業服務合同的(de)權利義務終止後,業主委員會請求物業服務企業退出物業服務區域、移交物業服務用房和(hé)相關設施,以及物業服務所必需的(de)相關資料和(hé)由其代管的(de)專項維修資金的(de),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物業服務企業拒絕退出、移交,并以存在事實上的(de)物業服務關系為(wèi)由,請求業主支付物業服務合同權利義務終止後的(de)物業費的(de),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十一(yī)條 本解釋涉及物業服務企業的(de)規定,适用于物權法第七十六條、第八十一(yī)條、第八十二條所稱其他管理(lǐ)人。

  第十二條 因物業的(de)承租人、借用人或者其他物業使用人實施違反物業服務合同,以及法律、法規或者管理(lǐ)規約的(de)行為(wèi)引起的(de)物業服務糾紛,人民法院應當參照本解釋關于業主的(de)規定處理(lǐ)。

  第十三條 本解釋自(zì)2009年(nián)101日起施行。

  本解釋施行前已經終審,本解釋施行後當事人申請再審或者按照審判監督程序決定再審的(de)案件,不适用本解釋。

  作者: 中國物業管理(lǐ)協會 | 文章(zhāng)來源: 中國物業管理(lǐ)協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