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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nián)4月1日起西安辦公用房一(yī)律不得外租

[ 信息發布:www | 發布時間:2015-03-12 | 浏覽:1309 ]

記者昨日從市政府辦公廳獲悉,《西安市黨政機關辦公用房管理(lǐ)辦法》出台,對辦公用房管理(lǐ)做(zuò)出詳細規定。機關辦公用房一(yī)律不得外租,辦公用房嚴禁接受任何形式的(de)贊助建設和(hé)捐贈建設。《西安市黨政機關辦公用房管理(lǐ)辦法》今年(nián)4月1日起正式施行。

辦公用房嚴禁接受贊助和(hé)捐建

根據《辦法》,黨政機關辦公用房管理(lǐ)遵循所有權與使用權相分離(lí),統一(yī)權屬、統一(yī)建設、統一(yī)調配、統一(yī)維修的(de)管理(lǐ)原則。

所有新建、擴建、遷建、購置、裝修改造黨政機關辦公樓項目,必須嚴格履行審批程序。租賃辦公用房,報同級機關事務主管部門審批後組織實施。采取置換方式配置辦公用房的(de),不得以未使用政府預算建設資金、資産整合等名義規避審批。

嚴禁接受任何形式的(de)贊助建設和(hé)捐贈建設;嚴禁借企業名義搞任何形式的(de)合作建設;嚴禁以建技術業務用房名義搭車新建辦公用房;嚴禁超規模、超标準、超投資概算建設辦公用房;嚴禁配套建設大型廣場、公園等設施。

嚴禁以租用名義購建辦公用房

辦公用房實行統一(yī)調劑使用,凡超過配備标準面積、已對外出租、出借或被企業、非财政撥款的(de)事業單位擠占用房以及其他閑置辦公用房,均納入統一(yī)調配範圍。

各單位現有辦公用房尚未達到配備标準面積的(de),不足部分由同級機關事務主管部門從現有辦公用房存量中統籌調劑解決;無法調劑的(de),由同級機關事務主管部門提出意見報同級人民政府研究解決。

經核定的(de)辦公用房,使用單位将辦公用房出租、轉借或改變用途及無正當理(lǐ)由閑置六個月以上的(de),由同級機關事務主管部門予以收回。嚴禁以租用過渡性用房名義變相購建使用辦公用房。

機關辦公用房一(yī)律不得外租。已經出租、出借的(de)辦公用房到期應予以收回,租賃合同未到期的(de),租金收入嚴格按照收支兩條線規定管理(lǐ),上繳财政,到期後不得續租。

轉借辦公用房将收回且上繳收益

辦公用房确需進行維修的(de),各使用單位應适時向同級機關事務主管部門報送維修申請,并提交項目建議書和(hé)鑒定報告。經同級機關事務主管部門核準後,凡維修改造投資金額在20萬元以上的(de)(含20萬元)項目統一(yī)由本級發展改革部門納入基本建設資金計劃進行安排,投資金額在20萬元以下的(de)項目由本級财政部門審批同意後納入使用單位部門預算。

對違反《辦法》規定的(de)行為(wèi),責令限期糾正;情節嚴重的(de),由紀檢監察機關依法追究其主要負責人和(hé)直接責任人的(de)行政責任;構成犯罪的(de),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使用單位将辦公用房出租、轉借或改變用途的(de),除收回辦公用房外,收益上繳市财政。造成經濟損失和(hé)需要恢複辦公用房原狀的(de),其費用由該單位承擔,并由相關部門依法追究單位領導及相關責任人行政責任。

機關事務管理(lǐ)人員在辦公用房管理(lǐ)活動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或者貪污受賄的(de),依照有關法律和(hé)規定,追究行政或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