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寶雞市房産管理(lǐ)局關于印發《寶雞市城鎮最低(dī)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實施細則》的(de)通知

[ 信息發布:jqfdc | 發布時間:2006-09-09 | 浏覽:2738 ]

寶雞市房産管理(lǐ)局關于印發《寶雞市城鎮*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實施細則》的(de)通知

寶市房發[2006]091号

金台、渭濱、陳倉區人民政府,市級各部門:

現将《寶雞市城鎮*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實施細則》予以印發,請結合實際,明确責任單位,抓緊落實。

寶雞市房産管理(lǐ)局

二00六年(nián)八月八日

寶雞市城鎮*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實施細則

*條 為(wèi)了建立和(hé)完善住房社會保障體系,做(zuò)好城鎮*收入家庭住房保障工作,根據《寶雞市城鎮*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lǐ)辦法》的(de)有關規定,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市房管局是本市廉租住房的(de)主管部門。市住房保障中心具體負責市區廉租住房的(de)日常管理(lǐ)工作。

第三條 城鎮*收入家庭廉租住房實行實物配租、租金核減或租賃住房補貼的(de)方式。

實物配租是指政府向符合條件的(de)申請對象直接提供住房,并按照廉租住房标準收取租金,或按照政府規定的(de)價格出售。

租金核減是指産權單位按照政府的(de)規定,在一(yī)定時期內(nèi)對現已承租公有住房的(de)城鎮*收入家庭給予租金減低(dī)。

租賃住房補貼是指政府向符合條件的(de)申請對象發放補貼,由其到市場上租賃住房。

第四條 廉租住房保障的(de)家庭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yī))申請家庭是民政部門确認的(de)城市居民*生活保障對象,且已連續六個月享受了*生活保障對象;

(二)申請家庭人均現住房建築面積不足市區人均住房建築面積的(de)百分之五十;

(三)市政府确定的(de)*家庭。

第五條 廉租住房實行申請、審批和(hé)公示制度。

第六條 享受廉租住房保障政策的(de)對象,按以下程序申請審批:

(一(yī))凡申請享受廉租住房保障政策的(de)對象,持家庭戶口簿和(hé)家庭成員身份證,民政部門出具的(de)*生活保障證明;家庭成員所在單位或居委會、街道(dào)辦事處(兩級)出具的(de)家庭情況說明等相關資料,向戶口所在區房改辦提出申請,由區房改辦進行初審。

(二)對初審合格者,由區房改辦發給《寶雞市城鎮*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申請表》。

(三)申請人如(rú)實填寫《申請表》,有工作的(de)由所在單位、無工作的(de)由居委會和(hé)街道(dào)辦事處審核,簽署是否同意享受廉租住房保障政策的(de)詳細理(lǐ)由和(hé)意見。

(四)申請人将填好的(de)《申請表》交回所在區房改辦審查。區房改辦對符合保障條件的(de)簽署意見,連同相關證明資料一(yī)并上報市住房保障中心。

(五)市住房保障中心收到區房改辦的(de)申報材料後,十五個工作日內(nèi)完成對申請對象資格的(de)核查和(hé)審批,經市房管局同意後,向社會公示。

(六)對公示合格的(de)申請對象,由市住房保障中心發給《寶雞市城鎮*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資格證》。

(七)對取得《資格證》的(de)申請人,按照政府年(nián)度确定的(de)保障方式及保障數量,由市住房保障中心采取公開搖号的(de)辦法或指标到區、公開評定的(de)辦法,産生本年(nián)度廉租住房保障政策享受對象,發給《寶雞市××××年(nián)度廉租住房保障認定證》。

(八)持有《認定證》的(de)保障對象,在市住房保障中心的(de)統一(yī)安排下,享受政府當年(nián)确定的(de)保障政策,并辦理(lǐ)相關手續。

第七條 在同等條件下,實物配租應當面向孤、老、病、殘等特殊困難家庭及其它急需救助的(de)家庭。

第八條 市住房保障中心對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de)*收入家庭的(de)收入情況和(hé)住房情況定期進行核查。

第九條 市住房保障中心将每年(nián)解決*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的(de)情況向社會公布,接受各界監督。

第十條 享受廉租住房待遇的(de)*收入家庭要按年(nián)度向市住房保障中心如(rú)實申報家庭收入、家庭人口及住房變動情況。市住房保障中心應會同有關部門對其申報情況進行複核。對家庭收入連續一(yī)年(nián)以上超出規定收入标準的(de),取消其廉租住房保障資格。

第十一(yī)條 *收入家庭申請廉租住房不如(rú)實申報家庭收入、家庭人口及住房狀況的(de),市住房保障中心可(kě)以取消其申請資格;已騙取廉租住房保障的(de),責令其退還已領取的(de)租賃住房補貼,或者退出廉租住房并補交市場平均租金與廉租标準租金的(de)差額,或者補交核減的(de)租金。情節惡劣的(de),處以1000元以下罰款。

第十二條 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de)承租人有下列行為(wèi)之一(yī)的(de),由市住房保障中心收回其承租的(de)廉租住房,或者停止發放租賃補貼,或者停止租金核減:

(一(yī))将廉租住房轉借、轉租的(de);

(二)擅自(zì)改變房屋用途的(de);

(三)連續6個月以上未在廉租住房居住的(de);

(四)長(cháng)期拖欠房租的(de)。

第十三條 房管部門作出取消享受住房保障資格決定的(de),書面通知當事人,并闡明理(lǐ)由。享受實物配租的(de)家庭,應當在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個月內(nèi)将承租的(de)廉租住房退回市住房保障中心。

第十四條 本細則由市房管局負責解釋。未盡事宜,按國家、省、市關于廉租住房的(de)規定執行。

第十五條 本細則自(zì)2006年(nián)8月8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