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新聞中心 >> 行業資訊
“商品房成本公開”争論中的(de)“權利穿幫”

[ 信息發布:jqfdc | 發布時間:2006-11-02 | 浏覽:2302 ]

自(zì)從年(nián)初廣東省幾位人大代表提出政府有關部門應該公布商品房開發成本,放不下這個問題的(de)人就越來越多。随着廣東省建設廳明确表示“公開不宜”及至江蘇省鹽城市物價局公布*“房價構成清單”,“商品房成本是否應該公開”逐漸成為(wèi)公衆關注的(de)焦點。而任志強的(de)再次發炮則把這場争論推向了一(yī)個新的(de)高(gāo)潮。

在這場争論中,有幾個概念經常被提起,比如(rú)“知情權”、“信息公開”、“公衆監督”等。主張商品房成本公開的(de)人每當說起這些概念或權利時,總是理(lǐ)直氣壯,似乎自(zì)己掌握了*有力的(de)“法寶”。

我國正在建設法治社會,人們的(de)權利意識普遍增強。尤其近幾年(nián),稍有點“公民”意識的(de)人,都知道(dào)“公開”、“監督”這些權利概念,并時不時地(dì)“拿來”維權。這本是好現象。但這一(yī)回,卻用錯了地(dì)方。

一(yī)般情況下,人們所說的(de)“知情權”是指“公民的(de)知情權”,即公民了解政府活動和(hé)獲得相關信息的(de)權利。也就是說,這種權利的(de)享有者是公民,而有義務滿足這種義務的(de)是政府。這種“知情權”是廣泛的(de),原則上政府所有的(de)信息都應該公開,不公開的(de)隻是“例外”,而“例外”的(de)劃定須有法律依據。這是公民與政府之間的(de)一(yī)種權利義務關系,顯然與此次争論無關,因為(wèi)“商品房成本公開”問題是開發商與消費者之間的(de)事兒。

此次争論中的(de)“知情權”,隻能是“消費者的(de)知情權”,即消費者有權了解他所購買的(de)商品或服務的(de)種種真實性能。這種“知情權”的(de)範圍很小。按照《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de)規定,消費者有權根據商品或者服務的(de)不同情況,要求經營者提供商品的(de)價格、産地(dì)、生産者、用途、性能、規格、等級、主要成分、生産日期、有效期限、檢驗合格證明、使用方法說明書、售後服務,或者服務的(de)內(nèi)容、規格、費用等有關情況。經營者有義務向消費者介紹商品或服務的(de)真實情況。很顯然,上述知情的(de)範圍不包括商品的(de)成本。

“信息公開”是與“知情權”相對應的(de)概念。“信息公開”就是為(wèi)了滿足“知情權”的(de)。但“政務信息公開”與“商務信息公開”完全不同。前者是“除法律規定不能公開的(de),都必須公開”;後者是“除法律規定必須公開的(de),都可(kě)以不公開”。個人的(de)隐私和(hé)商家的(de)商業秘密,都是受法律保護的(de)。

因此,在“商品房成本是否公開”中大講“知情權”,要麽是沒有搞清楚“消費者知情權”和(hé)“商務信息公開”的(de)內(nèi)涵,要麽是混淆了兩種性質不同的(de)“知情權”或“信息公開”的(de)界限,即出現了“權利穿幫”。

“公衆監督”之說中的(de)“權利穿幫”就更離(lí)譜了。所謂“公衆監督”,指的(de)是公衆對公權力的(de)監督。這是一(yī)種政治關系。公衆之所以有權監督“一(yī)府兩院”,是因為(wèi)“主權在民”,公衆與“一(yī)府兩院”是“主”與“仆”的(de)關系,“一(yī)府兩院”的(de)公權力都是人民授予的(de)。而消費者與開發商之間是平等的(de)經濟關系、民事關系,二者之間不存在誰“監督”誰的(de)問題。開發商無權監督消費者的(de)行為(wèi),消費者也無權監督開發商的(de)行為(wèi)。其實,開發商也是“公衆”的(de)一(yī)部分,把兩個具有從屬關系的(de)概念對立起來,犯了邏輯錯誤。當然,如(rú)果有人做(zuò)了違法犯罪的(de)事情,包括開發商在內(nèi)的(de)公民都有權舉報。但任何人都無權要求别人公開個人信息或商業秘密。

那麽,商品房成本構成中有沒有應該公開的(de)信息呢(ne)?當然有。比如(rú)開發商得到土地(dì)的(de)價格、基礎設施建設成本以及各種政府稅費等。總之,凡是與政府有關的(de)成本價格,都應該公開。比如(rú)經濟适用房的(de)所有成本都應該公開。但公開這些信息是政府的(de)義務,而不是開發商的(de)義務。

有種聲音說,之所以要求開發商公開成本,是因為(wèi)他們在開發過程中可(kě)能存在腐敗問題。如(rú)果依據這樣的(de)邏輯,那麽任何人或組織都沒有什麽個人隐私或商業秘密可(kě)言,因為(wèi)在理(lǐ)論上任何人或組織都存在違法的(de)可(kě)能,誰也無法證明自(zì)己沒有違法。再者說,如(rú)果在購買土地(dì)等環節存在腐敗,那麽腐敗的(de)主體也應該是政府——公民們不到有“信息公開”義務的(de)政府那裏要“公開”,卻找沒有公開成本義務的(de)開發商這裏讨“說法”,豈不荒唐?!

(作者:盛大林)